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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医保字〔2023〕17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赣医保字〔2023〕17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3-06-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关于<关于2022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情况的报告>回复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26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40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布新增和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新增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试行,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内,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新增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稳定。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医保局备案。

二、本次共修订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删除1个项目“B型钠尿肽(BNP)测定”,合并入“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对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相关医疗机构应在试行期满前6个月,向省价采中心和各设区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转归申请,按赣医保办字〔2022〕23号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江西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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