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做好“乙类乙管”阶段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等价格工作的要求,现就持续做好我省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1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5元。上述价格均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下调新冠病毒核酸单人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统一调整为10元,核酸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和核酸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3元。上述价格均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延续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的政府指导价。不区分样本数量,核酸混采检测价格为每人次3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上述价格均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降低抗原和核酸检测的物耗成本。持续跟进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的相关试剂耗材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工作,对疫情波动期间违反挂网政策或采购合同坐地起价的投标挂网企业,及时采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措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赣医保字〔2022〕28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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