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0日
关于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升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决定将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门诊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纳入江西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改革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诊察费,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分三个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其中三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13元/人.次,二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9元/人.次,一级综合改革公立医院支付标准为4元/人.次。
2、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后因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综合改革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时的门诊诊察费纳入参保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额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支付标准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不足以支付参保人因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时的门诊诊察费的,由参保人个人全额负担。
3、各综合改革医院应设立便民门诊,方便单纯取药及慢性病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就医,便民门诊统一为3元/次,由个人支付。
二、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就诊时须刷卡就医。门诊诊察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综合改革公立医院与各相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牵头实施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卫计部门要指导各医院做好实施工作,督促医院加快信息接口改造,提升门诊挂号等办理效率;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拨付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好信息系统,指导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报销工作,并按月做好结算工作;各相关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应在挂号窗口及醒目位置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取消药品加成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南昌-基本医疗保险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