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困难企业:
根据《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2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农、林、水、城镇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企业和职工身份认定、经办对接等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1、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审定。
2、困难企业职工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后,将制式花名册和与之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时要认真核对企业人数和身份有效证明,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制卡、发卡、待遇享受等工作,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拨付清单。
4、因材料不全等原因本次未予申报的可在材料齐全后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补报手续。
2010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的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之后补报办理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确认参保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5、职工身份认定以职工与单位存在有效劳动关系为准。在单位挂编人员及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企业除名的职工不在此次参保范围内。
在按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政策参保前,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由灵活就业身份直接转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身份,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以合并使用;已以灵活就业身份一次性缴费参保的退休职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正常职工医保待遇,不另行办理转为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改制政策处理。
6、已正常参保的企业,应继续按正常参保政策参保,以保证前后待遇政策的一致性。无力继续缴费的,可改按困难企业政策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在补足欠费后可连续计算。
7、已按改制企业或“倒挂”企业(退休职工数大于在职职工数)参保并缴足费用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正常参保待遇,不再转办困难企业职工医保;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按分期缴费等方式暂未一次性付清的参保单位,应继续履行分期缴费协议,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继续划入。不能继续履行分期缴费协议的,改按困难企业参保政策接续医保。改按困难企业参保政策接续医保后,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暂停划入。待企业改制资金或自筹参保资金到位、履行完分期缴费协议后,暂停划入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补划。
8、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筹资金解决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待遇,具体按正常参保实际应划入金额缴纳。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5%划入。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按南昌市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平均划入额划入(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统计发布)。
9、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北经济开发区所属困难企业的参保工作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青山湖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所属困难企业暂由相应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上述由市级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区属困难企业,应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并及时向所在区财政申报补助资金拨付清单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
10、已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困难企业职工,转办职工医保后,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直接改按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享受,不再另行申报审批。2010年1月1日后已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的统筹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补差。
11、人员身份、状态和养老金标准的认定时间,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于每年市财政审核确认当年度缴费基数后,按年划入,当年不再增减。
12、本通知下发后,上级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与调整的,以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的意见为准。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南昌-基本医疗保险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