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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8〕234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8〕234号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7-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 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110元、160元、200元。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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