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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8〕29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发〔2018〕29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8-09-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18 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 号)精神,结合 2018 年度省政府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 80 元提高到 98 元,提标 18 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将我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 98 元提高到 105 元,提标所需资金由

省、县(市、区)财政按照 6:4 负担。

三、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 将提标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动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关系到广大参保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此次连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旨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的待遇领取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老年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是为广大城乡居民谋福祉的重大政策调整,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扎实稳妥推进。要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契机,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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