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赣人社发〔2018〕19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赣人社发〔2018〕19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5-1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赣人社发〔2016〕16号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新余市、吉安市、宜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省本级、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抚州市、上饶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景德镇市、萍乡市维持目前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降低到12个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调。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为契机,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南昌-基本养老保险

南昌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南昌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南昌-工伤保险

南昌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南昌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赣州-基本养老保险

赣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赣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