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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08〕31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相关业务规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08〕31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3-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3-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有关科: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业务管理,现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规程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契约、协议)或房产证、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提取。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凭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开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附一)提取。
除借款人配偶及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还贷提取。
   4、下岗失业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且个人帐户封存(停缴)满两年的,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销户提取。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分中心管理部参照执行《关于市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受让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2004)29号)。
   二、关于缴存登记、缴存和帐户转移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和变更手续
   单位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附二)、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三)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下称承办银行)所属业务经办网点办理。银行网点打印《新开户职工一览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返回给银行网点。
   单位如发生变更(注销)的,应持《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附四)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2、职工帐号启封的,单位凭《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启封手续。启封后,缴存工资基数、比例应符合文件规定。
   3、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办理退款手续的,单位经办人员与职工凭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单位收款帐号、职工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区在缴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提取人须当场签字,所提资金必须转入单位帐户。
   4、个人帐户转移
   (1)职工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和转入单位开具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附五),到转出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2)职工在大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转入单位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调动证明)、并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附六),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区在转出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开具《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办理帐户注销带资转移手续。
   (3)职工外地调入的,应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盖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然后按转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带资转移手续。
   (4)职工调往外地的,凭本人身份证、转出地住房公积金卡、转入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转入证明(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转入地管理机构帐号、单位帐号、个人帐号),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区在转出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帐户注销带资转移手续。
   (5)所属各市、区与园区间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执行《关于规范市区与园区之间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有关通知》(苏房金(2005)67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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