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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06〕36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06〕36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6-03-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06-03-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提取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一年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可提额度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份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提取额不足以支付应付租金的,其配偶可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
   3、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如涉及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租房条件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在提供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提金额,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关于低保特困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2、职工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3、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可给予销户提取。仍在缴存的,一年可提两次。  
   三、关于残疾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因残疾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2、职工提取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上述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除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苏州市区的职工除租房提取手续统一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外,其他提取手续仍可在各承办银行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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