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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发〔2022〕28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东人社发〔2022〕28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5-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2-05-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省落实《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复函》有关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工作进度和比例要求部署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平稳衔接、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分步过渡的方式,用两年时间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4%过渡至16%。

二、具体安排

(一)2022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5%;

(二)2023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6%。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是落实全国统筹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周密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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