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嘉公积金〔2019〕57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嘉公积金〔2019〕57号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11-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19-11-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条 为积极稳健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管理,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管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楼盘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及时向公积金部门为其开发的商品住房楼盘(以下简称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手续,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每个楼盘只需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并与公积金部门签订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公积金部门对已备案的楼盘应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五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申报表(附件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股东会决议附件2);

(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附件3);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 申报。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时,应同时到公积金部门服务窗口或通过网上、邮寄等方式提出楼盘备案申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 审核。公积金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 出件。公积金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开发企业到服务窗口领取签章后的《协议书》,或通过邮寄送达。

积极开展与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联办或“一件事”办理,进一步方便开发企业办事。

第七条  放款管理

(一)申请。当楼盘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形象进度时,开发企业应及时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放款申请表》(附件4),向公积金部门提出楼盘放款申请。

(二)核查。公积金部门受理后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申请放贷楼盘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

(三)审批。首次提出贷款楼盘放款申请的,公积金部门经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贷审会完成审批工作;再次提出贷款楼盘放款申请的,公积金部门经核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分管主任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同意后楼盘相关公积金贷款方可放款。

贷审会一般由分管主任和业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开发企业出现以下违约违规情况的,公积金部门将在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违约违规信息,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约违规情况。出现以下(四)至(七)情况的,将停止为该楼盘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二)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发生资不抵债情况,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六)发生重大变故,影响楼盘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

(七)协助、催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力,致使购房人未在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将《不动产(抵押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交公积金部门或受托银行执管。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其他楼盘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嘉公积金〔201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申报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股东会决议

     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协议书

     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放款申请表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嘉兴-住房公积金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