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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公积金〔2018〕42号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嘉公积金〔2018〕42号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9-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18-10-0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防止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先支持租房提取,简化租赁商品房提取手续。提高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每人提取金额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0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

   二、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缴存地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停缴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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