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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就〔2017〕1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苏人保就〔2017〕15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4-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4-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5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2017年1月份至4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份起在核定应缴费额时按先缴后减的原则予以核减。

请各地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执行情况上报市人社局。联系人:郑睿涵,联系电话:65110130。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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