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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住字〔2024〕21号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临住字〔2024〕21号
  • 发文单位: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 生效日期: 2024-09-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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