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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医保〔2022〕21号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东医保〔2022〕21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4-15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2-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67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保障

职工经异地生育备案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二)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异地生育备案在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产前检查选点的生育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指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异地生育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自异地生育备案审核当日起,至预产期后30日。

三、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此前我市有关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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