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税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东人社函〔2023〕31号 关于转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pdf
东莞-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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