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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函〔2023〕31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东人社函〔2023〕31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5-0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3-05-06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税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东人社函〔2023〕31号 关于转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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