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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9-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9-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及《东莞市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浮动费率机制的通知》(东社保〔2018〕3号)

二、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具体事项

调整后与省的浮动费率制度统一,用人单位执行的单位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与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3.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4计算,即费率为0.32%;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即费率为0.8%。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月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 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4.用人单位在我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三、调整时间

2019年10月1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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