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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工〔2018〕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苏人保工〔2018〕1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1-1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苏人社发〔2016〕217号)、《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苏人社发〔2016〕24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13号),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通知。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居民身份证、病历资料。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后,工伤职工方可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选择单一、适应范围明确的假牙安装等申请,应简化受理流程,3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四、工伤职工按规定在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附件2)在限额内支付,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身份证、《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资料和费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付,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以上规定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安装和配置辅助器具及其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本地区申请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评估,择优确定后签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评价依据,积极引入谈判协商机制,促进辅助器具协议机构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服务,辅助器具协议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申请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辅助器具生产或者装配机构和具备假肢、矫形器安装、维修、训练能力的工伤康复协议(定点)机构应符合《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规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辅助器具配置场所。

六、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服务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所能配制的辅助器具服务项目、费用限额、保修年限与使用年限。

(五)工伤康复协议(定点)机构同时还需提供与其合作并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相关资料。

七、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的选定,应按《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规定进行。

八、工伤职工配置假牙、假眼等辅助器具的,应当在统筹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配置,配置程序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2007年11月19日《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工〔2007〕9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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