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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1-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1-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个人账户金额用途

1.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2.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应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

5.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购买本省及本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用。

6.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范围包括: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可支付范围根据省规定实时调整。

7.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险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8.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冻结,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冻结期间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和当年预划金额均不能使用。

2.参保人员转出本市市区统筹范围或发生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手续,对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进行清算。

3.异地就医备案在已开通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再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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