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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医保待医〔2021〕20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苏医保待医〔2021〕20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12-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一)合理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国家、省规定,

我市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2021年国家目录》中新增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不高于30%,其中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等用药适当降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落实门诊待遇保障。完善我市门诊保障待遇,依据《2021年国家目录》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药品使用范围。

三、做好非国家目录药品消化工作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省增补第二批消化药品调出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切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有关要求,根据临床需求,自《2021年国家目录》公布后的1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对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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