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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医保待医〔2020〕36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苏医保待医〔2020〕36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1-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市大病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和基金运行效率,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医保发〔2019〕10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3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水平

(一)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设定为8000元;取消800元固定赔付金额;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8000元-3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50%。

(二)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30000-5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60%;

(三)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20万元以上费用段支付比例提高至85%;

(四)《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为4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费用分类费用区间段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
自负费用4000元(含)~8000元(不含)-55%
8000元(含)~3万元(含)50%55%
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3万元(不含)~5万元(含)60%65%
5万元(不含)~20万元(含)70%75%
20万元(不含)以上85%90%


二、筹资标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水平。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参保职工参保居民
医保基金职工医保基金按90元/人/年划转(其中20元从个人账户划转;70元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居民医保基金按100元/人/年划转(其中20元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集)
财政55元45元
合计145元145元


2022年、2023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21年的筹资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其中参保职工从个人账户划转,参保居民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集。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应在保障水平统一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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