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闽人社文〔2018〕14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18〕142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6-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8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福州-基本养老保险

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漳州-基本养老保险

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漳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