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规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4年12月16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决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2100元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3日
福州-基本养老保险
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