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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保规〔2015〕1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苏人保规〔2015〕13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11-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府办[2015]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1680元、2160元、2520元四个档次。

  二、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420元。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43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290元。

  四、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900元。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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