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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医保规〔2019〕263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琼医保规〔2019〕263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2-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以及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同期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在原新农合、城镇(乡)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撤销住院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重新办理住院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居民意愿,可按照新旧待遇标准分段结算或一次性按新待遇标准结算,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转诊报销比例的65%享受医保待遇。


  (二)对已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后,如同意分自然年度结算的,本人或其家属签署承诺书后,2019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在原新农合、城镇(乡)基本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参保患者无需办理出院手续。2020年1月1日在新系统重新办理住院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的规定执行。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原新农合、城镇(乡)基本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

  (四)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在2019年12月31日18:00-24:00住院的,应于2020年1月1日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0:00-8:00参保城乡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收治,待新系统上线后再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二、关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服务管理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琼医保规﹝2019﹞6号)规定,未确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自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机构默认为其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告知参保居民。参保居民如有异议的,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居民的慢性疾病证、《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继续延用。


  三、工作要求


  请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按照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和信息系统上线工作。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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