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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保明电〔2021〕48号 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闽医保明电〔2021〕48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1-12-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安排,近期我省全面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避免信息平台切换升级对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基本医保缴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即: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上正常缴费期缴费的人员不设医保等待期。

二、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为参保补缴期。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婴儿、大中专院校学生、困难人口等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从其规定。

三、我省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相关规定暂按本通知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和政策宣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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