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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保中心文〔2021〕44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闽医保中心文〔2021〕44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6-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等精神,2020年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517元。现就2021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8379元,最低不低于3676元。

  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为每月3676元。

  二、自2021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6126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612.6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36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7.60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6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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