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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高温津贴##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德阳市总工会
  • 发文日期: 2024-07-2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等情况,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3元。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德人社办〔2018〕300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德阳市总工会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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