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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医保中心文〔2024〕11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将我市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提供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榕医保中心文〔2024〕11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2-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2-2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榕医保文〔2023〕69号),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现按规定将你们纳入我市提供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请按照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接口规范要求,尽快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并实行流转处方实名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需牢固树立用药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落实用药安全责任,抓好抓实抓细保障用药安全的每个环节,对处方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附件:福州市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

  1. 福州市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名单.xls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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