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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24〕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24〕4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01-0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文4.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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