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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人社保〔2017〕121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17〕121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6-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6-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6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7〕31号)精神,现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630元(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35.83元),2017年7月-2018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381.50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6907.50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7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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