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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医保中心文〔2022〕42号 关于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1

  • 发文字号: 榕医保中心文〔2022〕42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6-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2-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精神,从2022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992元,最高不超过19962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992元,其中:

  1、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的费率缴纳,月缴费金额为399.2元;

  2、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比例缴纳,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医保基数为3992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99.2元。

  四、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统一按3992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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