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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温馨提示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5-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05-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1、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

2、夫妻双方一方为自由职业者时,贷款受理选择将自由职业者一方定为主借人。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自由职业者的,办理贷款要保证自由职业者帐户留存余额不小于6个月缴存额总和。

4、贷款受理完毕后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月还款额调整主借人(自由职业者)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大于等于月还款额)。

5、自由职业者贷款发放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签约还款后,领取放款材料。

6、自由职业者连续足额还款12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行为的,若其配偶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支取配偶公积金,每一年办理一次。支取金额不能超出上一年累计还款额。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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