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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福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物价上涨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 发文日期: 2010-12-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12-2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0〕34号)要求,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物价上涨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标准

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时间从2010年10月开始。市本级和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应发放补贴月份和补贴标准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发放。

二、补贴经费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物价上涨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发放办法

财政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应发放补贴月份,将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失业保险支出专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将符合对象的补贴款直接通过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发放。

四、其他事项

马尾区参照市本级及四城区补助标准同步发放;其他县(市)人力资源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根据当地物价上涨指数,确定应发放补贴月份和补贴标准,及时做好补贴资金核拨和发放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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