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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3-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业务办理,落实“租购并举”的工作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我中心自2023年7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即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

三、提高无自住住房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无自住住房且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呼市市区、铁路服务部提取额度提高至14000元/人•年,市属旗县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0元/人•年。

以上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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