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琅岐经济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07]20号),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我市市区及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
1、省政府闽政[2007]20号文件
2、福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福州-失业保险
福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