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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劳社就〔2010〕11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榕劳社就〔2010〕11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03-1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0〕7号),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市市区及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待遇调整见附件2)。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闽政〔2010〕7号文件

2、福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福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
(2010年3月1日起调整)
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按最低工资比例失业金待遇(元/月)门诊医疗 补助金 (元/月)合计 (元/月)农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元/月)
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80070%56034594480
75%60036636
80%64038678
连江县、闽侯县、平潭县70070%49029519420
75%52532557
80%56034594
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60070%42025445360
75%4502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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