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5-1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1-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提升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规定与国家政策相一致,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1、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提高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2、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家庭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即:借款人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便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4、取消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4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