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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6-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执行政策到位、内部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平稳。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或借款个人资金帐户内”。企业的售房款在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帐户。根据以上文件要求,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除外)。

二、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可下调借款人缴存基数,如遇特殊原因调整缴存基数,需按以下四种方式选择办理业务:

1、缴存基数的60%应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的月还款额合计;

2、增加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做担保,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担保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征信报告无贷款、无担保、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做部分还款业务,调整月还款额。

4、办理展期业务。具体条件如下:(需变更借款合同期限,不超过退休年龄且最长30年)

(1)延长贷款期限必须担保人(开发企业)同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2)延长抵押登记日期必须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证。

(3)借款人及抵押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到场签订变更展期的业务和展期的《借款合同》。

三、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需个人按照自由职业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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