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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人社就〔2017〕47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就〔2017〕47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05-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5-2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650元。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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