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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12-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12-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2017年全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信息安全会议的有关要求,我中心服务大厅自2017年12月18日起将无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查询打印)。为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业务办理,现对部分业务调整如下:

贷款申请人应携带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及有关贷款要件,来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后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笔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时,不再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按照系统记录的上一年度提取金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自2017年12月18日起执行。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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