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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11-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标准,结合中心业务实际情况,对《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作以下补充说明:

1、借款人(含配偶)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认定期限为近24个月;

2、原《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内容不变。

3、以上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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