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微信扫码进行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标准,结合中心业务实际情况,对《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作以下补充说明:
1、借款人(含配偶)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认定期限为近24个月;
2、原《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内容不变。
3、以上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28日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