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5-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05-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标准,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若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中心认定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在我中心存在贷款不良信用记录,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的;

2、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曾出现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3、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在任一银行存在贷款逾期记录,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的;

4、申请人准贷记卡、贷记卡近12个月(含)存在6期(含)以上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5、申请人准贷记卡、贷记卡历年累计存在12期以上(含)逾期还款记录的;

6、申请人准贷记卡、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7、申请人已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8、申请人在商业银行有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月还款额合计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的。对于借款人名下未采取按月还款方式的其他债务(含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短期借款、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和大额担保部分),均按照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月分摊计入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即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其他债务还本付息总额/当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月数。

注:个人信用报告以服务大厅指定窗口打印为准。

特此通知

 

2017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