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9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继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我市将通过数据筛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请各县(市)区核实后即实施,对政策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继发期间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对数据筛选有异议但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可提供相关凭证予以在经办窗口予以认定。
二、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在2017年10月之后参保的人员通过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管理系统核实后应及时核发失业保险金;对2017年10月前已减员的参保人员但无法通过参保明细管理系统比对核实信息的,可采用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业证明等个人承诺方式予以受理。
三、做好线上失业保险金申领推广。我市目前可通过“榕E社保卡”和“e福州”手机APP实现线上申领失业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四、加强领取失业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市本级将定期通过共享数据比对方式,核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各县(市)区对人社部及省级核查疑似重新就业人员名单预警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骗领,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加强信息核查力度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