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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人社就〔2017〕49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就〔2017〕49号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税局
  • 发文日期: 2017-05-26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通知》(榕政办[2013]3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应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做到应缴尽缴。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造成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应先由失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留存县(市)财政专户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当地财政补贴。县(市)区动用基金滚存节余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县(市)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税局

   2017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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