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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6-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2-06-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现将相关业务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缴存业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12月31日,由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主动备案,企业无需申请,到期后进行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业务

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租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缓解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资金压力,呼市市区无房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000元,市属旗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铁路服务部参照呼市市区标准执行)

三、贷款业务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不计罚息。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

以上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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