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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6-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有效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现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规范如下: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经中心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进一步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购房行为,中心将记载失信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所在单位通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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