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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4-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对“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1、按照“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提取范围取消“家庭成员”,只针对职工本人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受理方式由“即来即办”调整为“预约办理”,提取人将所需材料复印件交至咨询台,并填写承诺书,我中心进行外调核实,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结;

3、以上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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