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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房公积综〔2005〕16号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规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榕房公积综〔2005〕16号
  • 发文单位: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05-11-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05-11-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建行福州市城东支行房金部、省工行营业部、县(市)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现就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规定如下:

一、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

二、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市管理中心备查。

三、批量转移业务

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报告,填写批量转移清单,经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四、转入代管户业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填写“转移凭证”经原单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盖章(盖代管户章),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五、注意事项

银行承办网点在做同行转移或跨行转移业务时,需认真审核转入单位账号是否是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凭证”须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盖章确认,以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转入,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单位公积金账号为××××××××2056××××××××××,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公积金账号为140200900××××××××××。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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