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4-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17-04-01
  • 业务类型: 劳务派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劳务派遣公司: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为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用工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由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及用人单位对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未按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贷款本息。据此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未正常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在我中心建立自由职业者账户,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在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合并至新单位账户。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依据真实、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现劳务派遣公司为虚假用工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提供虚假材料,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公示,并纳入社会诚信监督评价体系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同时将依法追究劳务派遣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五、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

六、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